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天穆税务所关于送达天津金贝钢联钢铁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天穆税务所关于送达天津金贝钢联钢铁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的公告
天津金贝钢联钢铁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八条,我所于二O二五年二月十四日制作了《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津辰税天通〔2025〕277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文书内容附下。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天穆税务所
2025年3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天穆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津辰税天通〔2025〕277号
天津金贝钢联钢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20113681897844)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壹万肆仟玖佰柒拾捌元壹角贰分(14,978.12元),限2025年3月15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单位: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天穆税务所 二O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